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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全区东红庙面面俱到饭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市监处罚(2023)86号
当事人:万全区东红庙面面俱到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729MAODDR2T36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东红庙村
经营者:杨娟芳
2023年11月2日,张家口市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范彦飞、门利军对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东红庙村的万全区东红庙面面俱到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位于君悦小区西房屋为1间平房,大门朝东,面积40平米,1名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同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责改正通知书》万市监责改(2023〕001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现在提倡反浪费,所以也没有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平时不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我局下达《责改正通知书》万市监责改(2023〕001号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现责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2、万全区旧窑子天天来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万全区旧窑子天天来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旧窑子新村路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729MA0E6KHC3X
经营者:张巨山
2023年11月2日,张家口市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范彦飞、门利军对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旧窑子新村路边万全区旧窑子天天来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为1处二层楼房,大门朝南面积110平米,1名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同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万市监AAAAAAAAAAAAA责改(2023〕002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现在提倡反浪费,所以也没有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平时不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我局下达《责改正通知书》万市监责改(2023〕003号后,根据《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现责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3、万全区第八滩小郑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市监处罚(2023)88号
当事人:万全区第八滩小郑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729MAODTLEU9E
住所(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第八滩村东207国道东32号
经营者:杨梅
2023年11月2日,张家口市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范彦飞、门利军对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第八滩村东万全区第八滩小郑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位万全区宣平堡乡第八滩村东207国道东32号,房屋为3间平房,大门朝东,面积140平米,2名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同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责改正通知书》万市监责改(2023)002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查,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现在提倡反浪费,所以也没有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平时不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来源:万全政府网
编辑:子玉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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