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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告知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知如下:
万全区各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存在使用“生鲜灯”行为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自2023年12月1日起,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全区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健康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子玉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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